淺談翻唱歌曲的著作權
淺談翻唱歌曲的著作權
〞愛唱歌的小珂天生一副甜美歌喉且不吝於公開唱給大家聽,於是一眾友人建議她可以當個直播主,開直播既可唱給更多人聽,還可以接受網友抖內,甚至可能因此當上明星。小珂經不住朋友的鼓動及建議,加上看到網路平台上的直播主未見唱的有她好,於是毅然的開啟她的歌唱直播主之路,經過一番努力經營不但圈粉不少熱愛她的粉絲,還收到不少抖內金額,然而一則中國多名直播主在直播平台上翻唱他人歌曲而被告到法院的新聞,讓她開始擔心自己是否也會因為違反著作權而被告。〞
Youtobe、Tik Tok等網路影音平台的影片滲透力極強,導致越來越多的人藉由拍攝影片及直播方式在各網路平台上分享自己的生活點滴,以及藉由主題式影片來介紹所見所聞,進而造就具有極多粉絲及極大流量的直播主或博主。如果每位博主/Youtober上傳分享的影片內容都是自己的原創內容,其著作權自當屬於該博主/Youtober,然而在上述例子中,小珂開直播翻唱他人歌曲並接受粉絲抖內,顯然已有違反著作權相關規定之情事。
一般日常所聽到的原唱歌曲中,不外包括音樂著作(詞、曲二部分)與錄音著作二個部分,倘若還伴有影像輸出的話,則還包括視聽著作[1]。假使小珂在未經授權的情況在影音平台翻唱了一首歌,則明顯已違反著作權法中的音樂著作。其次,小珂將自己翻唱的影音內容上傳至網路平台供粉絲及一般閱聽大眾欣賞,則又違反著作權法中「重製」[2]及「公開傳輸」[3]之規定。
著作權法第88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規定」。同法第91條、第92條對「重製」及「公開傳輸」分別定有罰則。小珂要避免因翻唱他人歌曲而產生侵害他人著作權的方式可以主張翻唱是合理使用或是向著作權人取得授權。然而主張合理使用[4]雖是規避違反著作權的方法之一,但依著作權法的規定,仍需要考量使用的性質與目的、使用比例及對原著作價值的影響等等因素[4],而且還需要過法院判斷認定才算,以小珂翻唱他人歌曲並接受抖內的例子而言,實難謂具有合理使用的情事,因此取得著作權人的授權才是上策。
有鑑於著作權種類及著作權人眾多,智慧財產局特別提供有著作權授權管道[5]供著作利用人查詢及取得相關授權。前述著作權授權管道包含有音樂著作集體管理團體、錄音著作集體管理團體及視聽著作集體管理團體,小珂可以透過查詢並取得相關授權,如此便可以安心的翻唱並將自己的影音內容上傳至網路平台,朝著網紅明星的方向前進。
[1] 著作權法第5條 本法所稱著作,例示如下︰一、語文著作。二、音樂著作。三、戲劇、舞蹈著作。……七、視聽著作。八、錄音著作。九、建築著作。十、電腦程式著作。
[2] 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
[3] 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0款:「公開傳輸: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
[4] 著作權第65條:
1、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2、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3、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判斷之參考。
4、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5] 智慧財產局著作授權管道資訊:https://topic.tipo.gov.tw/copyright-tw/cp-429-856177-51ee7-30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