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慧之創作所產生的著作權問題整理
人工智慧之創作所產生的著作權問題整理
王德文 專利師
ChatGPT (Chat Generative Pre-trained Transformer),是OpenAI所開發的人工智慧聊天機器人程式。自2022年11月推出後,馬上引起各界高度關注。ChatGPT提供一種類似人類平常對話的方式來輸入指令,讓人工智慧產生解答。隨著ChatGPT的風行,近年來相關單位對於人工智慧(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I)的創作所衍生出的智慧財產權議題再次為大眾所關注。本文即針對目前相關單位(主要是政府機構)對於人工智慧創作的著作權問題的見解進行整理:
一、人工智慧所產生的創作是否具有著作權:
在回答這個問題之前,首先應先區分出人類創造的創作和機器創造的創作的差異。
有關人工智慧參與於其中的創作,大致上可分為兩種:
(一)以人工智慧為輔助工具的創作:人類對於創作有實際的創意投入,人工智慧是輔助完成創作的工具。
(二)由人工智慧獨立完成的創作:人類對於創作並無實際的創意投入,完全是由AI的演算功能獨立進行所完成的創作。
根據智財局電子郵件1111031號函釋:以AI為輔助工具並投入創作者的創意而完成的創作成果(第一種創作類型)仍可以受著作權保護,著作權則由該投入創意的自然人享有,除非有著作權法第11條及第12條之情形。….由於AI並非自然人,沒有人類精神文明的投入,其創作(第二種創作類型)完成成果自然不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原則上無法享有著作權。[1]
在智財局電子郵件1070420號函中有著類似的說明:「AI(人工智慧)是指由人類製造出來的機器所表現出來的智慧成果,由於AI並非自然人或法人,其創作完成之智慧成果,非屬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原則上無法享有著作權。但若其實驗成果係由自然人或法人具有創作的參與,機器人分析僅是單純機械式的被操作,則該成果之表達的著作權由該自然人或法人享有。」[2]
在第一種「以人工智慧為輔助工具的創作」中,由於符合"人類創造"的要件,自然受到現有知識產權框架的保護,包括專利、著作權甚至商業秘密,毋庸多論。主要的爭論均在於第二種「由人工智慧獨立完成的創作」是否享有著作權的保護?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而著作權存續期間為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當法人為著作人之著作,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其著作公開發表後50年,同法第30條與第33條復有規定。根據前述法條的意旨,著作人必須是自然人或法人的情形下,該著作方可受到著作權的保護。因此,「由人工智慧獨立完成的創作」原則上無法享有著作權的。其他國家,例如:日本、美國等,亦有類似的規定。
目前,相關的學界與法界對於「由人工智慧獨立完成的創作」的討論議題主要圍繞於:
- 對於實際由機器所創造出的創作的保護,主要的爭論在於人工智慧是否符合現有法規框架中的"發明人"或是"著作人"的問題上。
- 人工智慧算法和軟體的保護。
- 有關基礎訓練數據和數據輸入的權利。
- 關於人類創造和機器創造之間的界限在哪裡劃定也存在爭論,即需要多少或多少人類輸入或指導才能落入其中。[3]
關於人工智慧是否符合現有著作權法中的"著作人"的問題上,不乏許多敢於挑戰現有法規的人士。但不幸的是,他們都失敗了。例如:Steven Thaler於2018年11月3號以一幅名為"A Recent Entrance to Paradise"的作畫,試圖以“創作性機器(Creativity Machine)”為著作人,而Steven Thaler為供聘雇工作的創作性機器的擁有人(a work-for-hire to the owner of the Creativity Machine),向美國著作權局(US Copyright Office)提出註冊,被以缺乏人類作者身分的支持著作權請求的要件(lacks the human authorship necessary to support a copyright claim)遭拒絕註冊。[4]
雖然現有的法規中,大部分的國家仍不接受「由人工智慧獨立完成的創作」享有著作權。然而,英國率先訂立出由機器獨立完成的創作享有著作權保護的條文。在英國的著作、設計與專利法(Copyright, Design and Patents Act, CDPA)第178條規定了"電腦產生(computer-generated)"的著作型態。所謂的"電腦產生"的著作指在沒有人類作者身份的情況下由電腦所產生的創作。[5]同法第9條復有規定,"電腦產生"的著作應以完成必要安排之人類為著作人。[6]
因此,在英國的法規下,某人藉由對完全不需人類介入的自動創作電腦軟體(例如:ChatGPT)下必要的指令,再由該電腦軟體所產生的創作是可以享有著作權的,而該創作的著作人則為下指令的"某人"。[7]
二、人工智慧所產生的創作是否會侵害他人著作權:
根據智財局電子郵件1120220號函釋:「ChatGPT所儲存之資料內容,如其本身具有原創性、創作性,則均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ChatGPT之擁有者或經營者所為之儲存、重組他人著作之內容,並透過網路提供予公眾之行為,已涉及重製、公開傳輸他人著作之行為。」[8]
然,根據智財局電子郵件1111212號函釋:「至於AI藝術生成工具在學習後的產出之成果,如您來信所言,依著作權法第10條之1規定,著作權法所保護者為觀念、構想之「表達方式」(例如畫作本身),不及於觀念、構想本身(例如:畫風、風格等),因此如果AI產出結果僅是以特定藝術家的「風格」表現,與原作仍有不同,尚不涉及著作權之侵害。」[9]
在使用人工智慧創作軟體(特別是ChatGPT)產生創作的某種特定情況中,使用人會提供大量特定創作人的作品,讓人工智慧創作軟體產生風格類似於該創作人的創作。該根據以上二函釋的意旨可了解,由人工智慧所產生的創作是否侵害他人著作權的問題,仍須視個案而定。但作者認為由前述方式所產生的創作的侵權風險,理論上會相較於一般未提供特定創作人的作品所產生的創作來的高些。當然,實際是否有侵權的問題,還是必須以所產生出的創作內容而論。
總結:
以人工智慧為工具所完成的創作,因有人類投入創意,原則上該創作是具有著作權。而人工智慧獨立完成的創作,由於AI並非自然人,沒有人類精神文明的投入,因此原則上該創作是具有著作權。對於人類與人工智慧共同完成的創作是否具有著作權的問題,尚無定論。未來是否有更多國家,如同英國,對於人工智慧獨立完成的創作提供保護,尚待觀察。
另外,由人工智慧所產生的創作是具有侵害他人著作權的風險的。雖然,是否侵權仍須視個案而定,且目前尚無足夠的判例參考。但未來由人工智慧所產生的創作的侵權問題,將會是一個重要的議題,值得持續關注。
[1]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電子郵件1111031號函釋
[2]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電子郵件1070420號函釋
[3] https://www.wipo.int/about-ip/en/artificial_intelligence/faq.html
[4] 2022.02.14 SIGNED Paradise (AI) Draft Review Board Letter, Correspondence ID 1-3ZPC6C3; SR # 1-7100387071
[5] “computer-generated”, in relation to a work, means that the work is generated by computer in circumstances such that there is no human author of the work; (Copyright, Design and Patents Act, Article 178.)
[6] In the case of a literary, dramatic, musical or artistic work which is computer-generated, the author shall be taken to be the person by whom the arrangements necessary for the creation of the work are undertaken. (Copyright, Design and Patents Act, Article 178.)
[7] 高嘉鴻,人工智慧創作是否受著作權保護之略探,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239,第33頁,2018。
[8]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電子郵件1120220號函釋
[9]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電子郵件1111212號函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