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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商標的攀附與減損

著名商標的攀附與減損

根據東森新聞報導,有一間取名為「誠品」的搬家公司遭到「誠品集團」提告侵權商標權。雖然,誠品搬家公司在一審獲得勝訴,但在二審時遭逆轉而敗訴,並被求償三百萬元,此後又在更一審時敗訴,還被再追加求償3百萬元[1]。在本案的判決書中,關於商標侵權的認定,包含「誠品」是著名商標,而且「誠品搬家公司」除以「誠品」作為公司名稱外,在其車輛與工作服上亦有使用「誠品」二字,顯有以「誠品」為商標使用之情事[2]。惟,目前本案仍在上訴中,尚待最終結果。另外新聞媒體也披露,一家雜貨店長達21年以來一直使用「誠品」為店名,然而仍受到「誠品集團」要求改變店名。店主感到無奈表示使用「誠品」是取「誠實的商品」之意,大家使用這個的名稱有什麼關係?而且他的會計也告訴他,他們的商品或服務類別與「誠品集團」的註冊商標不相同,所以可以使用「誠品」這個名稱。然而,出於避免麻煩的考慮,店主仍然自掏腰包花費2萬元,將店名更改為「麥邦」並更換招牌。

誠品股份有限公司自1989年成立至今(2023)已逾34年,其經營項目除了大眾所熟知的商場、實體書局與網路書店外,更延伸擴及各類旅館用品設備之買賣進口、各類食品之進口代理及零售、咖啡館、餐廳業務、酒窖與旅館經營…等等。該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商標註冊,如「誠品」、「誠品生活」、「eslite」、「誠品酒窖 eslite wine cellar」、「誠品物流 eslite logistics及圖」、「誠品書店 the eslite bookstore及圖」、「誠品行旅 eslite hotel」…等,共計三百餘件,並於2019及2020年經智慧財產局認定為著名商標[3]。

商標法第70條第2款對著名商標視為侵害商標權之情形,包括使用著名商標中之文字作為自己公司、商號、團體、網域或其他表彰營業主體之名稱,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或減損該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情形。「著名商標」究竟是要達到「一般消費者」普遍知悉的程度,或是只要達到「相關消費者」所普遍認知的程度即可?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大字第1號做出裁定,認為只要達到「相關消費者」所普遍認知的程度即可。其次,著名商標的保護,其保護範圍較一般註冊商標為廣,並不以使用於相同或類似商品/服務為限。在上述例子中,雖然許多商家的經營內容與誠品股份有限公司的「誠品」註冊商標的指定商品/服務有所不同,但是「誠品」二字已是「著名商標」,其保護的範圍不再受限於原始註冊的類別及指定商品。

同樣的例子也曾發生在國際知名精品品牌CHANEL的身上。台中一間汽車旅館因為取名香奈兒,引發正牌香奈兒公司(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CHANEL SARL)不滿跨海提告,法院判決認為被告開設的汽車旅館有致相關消費者產生正牌香奈兒公司有開設旅館之錯誤印象,更對正牌香奈兒公司的商標所表彰之精緻、時尚及品味之品牌形象,與汽車旅館產生聯想而造成負面影響,致使正牌公司信譽之損害甚鉅。因此侵權的香奈兒汽車旅館除了要賠償300萬元,就連相同類似的名字都不能再使用[4]。又2011年高雄市一家當舖取名「香奈爾」,還用這個翻譯名註冊網域名稱,同樣被正牌香奈兒公司(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CHANEL SARL)告上法院並要求改名。一審法官判決被告(香奈爾當舖)不得使用相同或近似於「香奈兒」或「香奈爾」之字樣作為其商號名稱之特取部分,並應向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辦理其商業名稱變更登記為不含相同或近似於「香奈兒」或「香奈爾」字樣之名稱[5]。

由於「著名商標」為一般消費者所廣知即可,因此在設定店家名稱或商標名稱時,應注意二個部分:一、不以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已註冊的著名商標,使用在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是使用在非類似商品/服務;二、不以他人已註冊的著名商標做為公司、商號、團體、網域或其他表彰營業主體的名稱[6]。如此自家的商標在經過一番廣泛宣傳促銷,一旦在市場上具有相當信譽且為一般消費者所普遍認知,便可讓自家商標晉升為「著名商標」,獲得更大範圍的保護。

 

 

[1] 東森新聞影音資料:https://www.youtube.com/watch?v=mxWai-zB_yw

[2]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921號判決

[3]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1807-202306著名商標案件總彙編。

[4] 智慧財產法院 105 年度民商上字第 8 號民事判決

[5] 智慧財產法院 100 年度民商上字第 10 號民事判決

[6]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主題網 商標法有關著名商標的保護規定如何?https://topic.tipo.gov.tw/trademarks-tw/cp-508-859034-74500-20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