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商標告透透
一個商標告透透
你的店名也叫「欣園」嗎?近日在台北、新竹及嘉義地區有多家名為「欣園」的店家,包含早餐店、餐廳、便當店等等,不約而同接到一名擁有「欣園」註冊商標[1]的商標權人通知,告知他們所使用的店名「欣園」已侵害他的商標權並要求和解,不然就提告。目前商標法對於侵權行為的罰則仍包含刑責與罰金,因此在得知有侵權之虞後,部分店家選擇支付和解金,也有部分不願和解而進行訴訟,只是訴訟結果還是輸掉官司並付賠償金。這些被求償的商家中,有商家表明當初設立公司時曾問過市政府,而且該名稱也使用多年了,結果卻遇到這種事情,為此他深感憤憤不平[2]。
商標的主要功能,是在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讓消費者可以和他人的商品或服務來源相區辨;公司行號名稱的作用,則是表示營業主體,目的在於跟其他的企業主體相區別,與商標的性質並不相同[3]。商標獲准註冊後,商標權人依法可限制別人在同一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範圍內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標[4]。其次,當企業使用公司名稱經營的業務,有使消費者對其營業範圍內商品或服務來源產生混淆誤認之虞,或有減損他人著名商標的識別性或信譽之虞時,即與商標權有所扞格,在符合商標法第70條第2款[5]法律規定要件的情形下,可以令公司命名自由對商標權退讓,將之擬制為視為商標權侵害[6]。
在上述事件中,有商家指稱當時公司登記没問題,現在卻有商標侵權問題,進而感到疑惑與不平。然而事實是,公司名稱登記只要有可資區別的文字即視為不相同,因此商業司網站上的「公司名稱預查網路申請系統」,有提醒於申請公司登記之前,應先查詢是否已有著名註冊商標在先,以減少公司名稱與商標權衝突的爭議[7]。上述事件中的商家恐是多因其店名為「欣園」而造成商標侵權,而非是因公司名稱而產生侵權,因為公司名稱與商標間的衝突要件包含「明知」、「著名商標」及「混淆誤認的可能」等,而這些要件須進一步由司法機關綜合相關事證來進行判定,方能確認。
企業或商家在設立及經營其業務前,經常是登記了公司,忘了申請商標。然而,一般消費者對於產品或服務的認識,大多來自於對產品或服務的商標印象,因此在經營自家業務前,真的別忘了申請商標,如此不但可以在未來經營的過程提高消費者對自家產品或服務的認識與印象,更可以免除一些不必要的衝突與損失。
參考資料:
[1] 註冊第00138896號「欣園麻辣鴛鴦火鍋店」。
[2] 資料來源 Yahoo新聞:全台灣「欣園」被盯上。
[3]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868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4] 商標法第35條第2項:除本法第三十六條另有規定外,下列情形,應經商標權人之同意: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者。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5] 商標法第70條第2款: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而以該著名商標中之文字作為自己公司、商號、團體、網域或其他表彰營業主體之名稱,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或減損該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視為侵害商標權。
[6] 智慧財產法院101年民商訴字第42號判決參照。
[7] 有關公司名稱與他人的註冊商標構成近似的問題https://topic.tipo.gov.tw/trademarks-tw/cp-515-860193-22b06-20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