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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立法院於112年5月9日三讀通過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本次修正內容包括導入加速審查機制、增訂適格的申請人主體與新增可主張合理使用的態樣等重大變革。本文將針對本次修法的部分內容進行整理分析:

  • 增訂商標註冊申請案的加速審查機制

(1). 法條:

申請商標註冊,申請人有即時取得權利之必要時,得敘明事實及理由,繳納加速審查費後,由商標專責機關進行加速審查。但商標專責機關已對該註冊申請案通知補正或核駁理由者,不適用之。(第19條第8項)

(2). 說明:

提出加速審查的條件包括:

  1. 敘明有即時取得權利之必要的事實與理由。例如:參展或上市等。
  2. 繳交加速審查費:6,000元

(3). 限制:

  1. 已有審查結果之註冊申請案(通知補正;核駁通知)不得申請加速審查。
  2. 證明標章、團體標章或團體商標的註冊申請案不得申請加速審查。(第94條)

(4). 結果:

智慧局將審查時間縮短至2個月以內。

 

  • 增訂適格的申請人主體:

(1). 法條:

第一項之申請人,為自然人、法人、合夥組織、依法設立之非法人團體或依商業登記法登記之商業,而欲從事其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業務者。(第19條第3項)

(2). 說明:

  1. 本次修法新增合夥組織(如律師、建築師事務所)、依法設立的非法人團體(如寺廟、協會、產銷班)及依法登記的獨資或合夥商號可以作為適格的商標申請人。
  2. 前述新增的適格商標申請人可為訴訟之主體。(第99條)

 

  • 新增可主張合理使用的態樣:

(1). 法條:

下列情形,不受他人商標權之效力所拘束:.... 二、以符合商業交易習慣之誠實信用方法,表示商品或服務之使用目的,而有使用他人之商標用以指示該他人之商品或服務之必要者。但其使用結果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不適用之。(第36條第2項)

(2). 說明:

例如為提供手機及通訊維修服務,而於廣告招牌中使用各家手機的商標來指示商家所提供可維修的他人手機廠牌。此情形可主張為指示性合理使用,不受手機商標的商標權效力約束。

 

  • 簡化商標權人受海關通知進行侵權認定的程序:

(1). 法條:

海關為前項之通知時,應限期商標權人進行認定,並提出侵權事證,同時限期進出口人提供無侵權情事之證明文件。但商標權人或進出口人有正當理由,無法於指定期間內提出者,得以書面釋明理由向海關申請延長,並以一次為限。(第75條第2項)

(2). 說明:

本次修法前之規定,商標權人在接獲海關通知後,必須至海關進行侵權認定。本次修法則放寬商標權人的認定行為無須一定要在海關進行。商標權人可透過海關平台提供的照片檔案先行判斷,有必要再親赴海關進行侵權認定。

 

本次修法內容還包括商標代理人管理機制及保護既有商標從業人員的工作權益。然而此一內容與商標申請人或消費者較為無關,因此未於本文說明。

 

本文之內容為立法院三讀通過商標法部分修正條文,正式條文仍以總統令公布者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