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商標法》修法整理
111年《商標法》修法整理
一、前言
台灣為了與全球經濟貿易接軌而申請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全面合作進步協定》(簡稱CPTPP),立法院於2022年4月15日由三讀通過《商標法》修法修正案,以符合《CPTPP》協定內容。本次修法內容整理如下:
二、修正重點
1.修正仿冒商標標籤等行為侵權責任之主觀要件
根據原商標法第70條第3款規定仿冒商標標籤之侵權行為須以明知為要件。在參考CPTPP第十八‧七四條規定後,本次修法刪除前揭條文,並新增第68條第2項,規定仿冒商標標籤等之行為不以明知為侵權要件。(修正條文第68條)
2.增訂仿冒商標、團體商標與證明標章標籤等行為之刑罰規定
參考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第十八‧七七條第三項規定,對於在標籤、吊牌、包裝容器或與服務有關之物品上具有侵害他人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表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如為侵害他人證明標章者,則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且刪除以明知為侵權之要件。另,前述之侵權行為不再限於實體通路,本次修法增訂其行為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修正條文第95條第2、3項及第96條第2、3項)
3.修正販賣及意圖販賣他人所為侵權商品等行為之刑罰主觀要件
原商標法有關販賣及意圖販賣他人的侵權商品等行為之刑事處罰規定,同樣以明知為侵權之要件,不符合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第十八‧七七條刑事程序與罰則規定,因而刪除。(修正條文第97條)
三、結論
此次修法是為了符合《CPTPP》對於智慧財產權相關規定之內容,修正部分條文藉此完善商標法規,也讓商標權人更清楚商標使用之範圍及侵害商標權的責任歸屬與刑罰,免於往後侵權範圍的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