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商品標示法》修法整理
111年《商品標示法》修法整理
一、前言
《商品標示法》自立法以來歷經4次修法,上次修法日期為100年1月26日,迄今已10年之久,為因應網路購物逐漸成為消費者主要購物方式之一及加強網路商品管理,使現行商品標示更完善,並基於國際接軌、消費者保護與企業經營效率間調和,立法院會於111年05月03日三讀通過《商品標示法》修正案。本次修法的主要內容整理如下:
二、修正重點
1.將網路商品販售平台納入規範:
明訂商品於網路販賣者適用本法(第二條)。地方主管機關得令平台業者提供刊登者、供貨者或販賣業者資料(第十五條)。另外,平台業者如違反相關規定,可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第二十條)。
2.增加標示的彈性化:
增訂中央主管機關得視狀況公告特定類別商品可採電子標示方式之條文(第十條)。另外,例如製造日期採國際慣例標示為「年月」或「年週」,但時效性商品除標示製造日期外,仍須加註有效日期,且有效日期應標示至「日」;修正部分應標示事項可依國際慣例方式標示或經公告後可以英文或其他外文標示(第十一條)。
3.訂定免依商品標示法規範之商品:
新增二手商品;金飾、珠寶、金銀條、珊瑚、古董、字畫;書籍;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商品得免依商品標示法規範標示(第三條):
4.增列重大違法者可依情節逕予處分:
販賣業者如違反相關規定者,除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外,其情節重大或該商品對身體或健康具有立即危害者,得通知立即停止販賣或陳列(第十八條第二項)。
三、結論
過去因消費型態多以實體為主,民眾可透過實際看到商品或產品來確認是否有標示不清之情事,但近幾年消費型費的改變,多數消費者使用網路平台做消費,但由於舊行法規並未將網路平台及相關製造、委製、進口商等一併納入管理對象,導致因網購產生之糾紛日益增加且無法追朔源頭,遏止消費亂象,而且本次修法亦將意圖販賣納入規範,以期讓民眾在消費時更有保障,更加保護了消費者之權益,以符合社會大眾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