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商標審查與救濟程序
台灣商標審查與救濟程序
審查
商標申請必須經過審查後才能註冊。在商標註冊公告日之前,
不能對他人主張商標權。
註冊申請案依照申請案送件的順序審查。雖然大約在送件後的
兩個月,就會指定該申請案件的審查人員,但是從送件申請、
到案件審查之間所花的時間,可能會因為本局收文的工作量變
化而有明顯的波動。
形式審查
申請案件是依商標法及其施行細則所規定的要件加以判斷。審
查人員一開始會進行形式審查,此階段必須檢查申請案件是否
包含取得申請日所必要載明的資訊,以及是否已正確繳交規費;
申請書是否使用規定的格式;商品或服務名稱是否具體明確且
可接受;是否指明商品與服務類別,並確認其符合的商品與服
務國際分類的類別。
實質審查
申請案件通過形式審查之後,會審查申請的商標是否依法可註
冊。審查人員應確認所申請的商標並未落入法律所不允許的範
圍,例如申請的商標缺乏任何識別性。並會檢索申請商標是否
由地理名稱所構成,或者包含了地理名稱;也會檢索任何與所
申請的商標看起來、或者聽起來相同或近似的其他已經註冊或
申請在先、指定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的商標。以上所有的
問題,都有可能導致該商標不得註冊的事由。
如果申請案件符合所有要件,就會被核准審定。如果不符合,
審查人員就會發出核駁理由先行通知,解釋不得註冊的任何事
由或其他要件。如果收到核駁理由先行通知,必須在收到後1
或2個月內提出回應,若時間來不及,也可以要求延後回應的
期限。若有任何疑問,可以打電話給該申請案的審查人員討論
案件以及如何處理。然而,本局的審查人員不能給任何法律或
商業意見,如有需要,可以選擇尋求外界其他專業的意見。
註冊
如果沒有不得註冊或被指出的其他要求,或者所有被指出的問
題都已經解決,審查人員會核准商標註冊,申請人會收到該商
標註冊申請案已經核准審定的通知。
如果申請人依限繳交註冊費,商標就會被註冊。及早繳交註冊
費,能較早取得註冊公告,但不論如何,繳費不能晚於收到核
准審定送達後2個月。如果已經繳足應繳的註冊費,本局會在
商標公報公告商標註冊,核發註冊證,並將註冊資料登載在商
標註冊簿。
對抗侵權
保護商標權是商標權人自己的責任。在註冊商標的整個存續期
間,必須監看並執行自己的權利。
雖然本局會阻止別人在另一個申請案中,將與商標近似的商標、
指定於相關商品或服務上而有致混淆誤認可能的商標註冊。但
本局不會參與任何個別商標的監看或執行權利的活動。本局不
會監看或介入市場,一切要靠商標權人自己小心警戒地辨識或
告發侵權人。如果有人未經同意而使用商標,他們可能侵害了
商標的權利,商標權人應該儘速尋求法律意見。
註冊商標權利侵害
未經註冊商標權人的同意,將註冊商標用於交易過程中,可能
發生商標權侵害。
以下的使用情形,可能會發生侵權:
♦ 將相同商標用在同一商品或服務上;或
♦ 將相同商標用在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或將近似商標用在同
一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而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
將近似我國著名註冊商標的標識,用在和該著名註冊商標不類
似的商品或服務上,如果有可能減損商標識別性或商標信譽,
一樣會構成侵權。
註冊商標權利執行
註冊商標的侵害一旦成立,商標權人就可以執行商標法賦予的
權利。對侵權人可以採取法律行動,尋求法院命令侵權人禁止
其侵權行為,並且請求對其所受損害給予賠償...等形式的救
濟。
在判給損害賠償時,法院可以依侵權行為所獲利益的金額判給
損賠。商標權人甚至有法定賠償或以其得收取授權金的數額計
算方式作為額外的替代選擇。
異議與評定
不要以為商標註冊以後,就「天下太平」了!即使商標已經公
告註冊,在公告日後仍有一段期間,可以讓第三人對依法不得
註冊的商標提出異議。
商標一旦註冊公告超過3個月,他人就不能再提出異議。可是,
對商標的註冊有利害關係的人仍可以採行評定程序撤銷商標註
冊;註冊商標未使用或者有其他不當使用事由,亦可能廢止其
註冊。
異議
商標註冊公告於商標公報後,有3個月的時間,任何人認為商
標有不得註冊事由,都可以對商標註冊提出異議。異議事由包
括註冊商標與另一註冊商標或申請在先商標近似、違反公序良
俗、使公眾誤認誤信...等事由。
如果商標被異議,被異議商標的商標權人必須以答辯書為自己
答辯,以回應異議是否有理由。商標權人與異議人都必須提供
證據證明其相關論點。註冊的商標只有很少部分會被提出異議。
異議程序有時候很冗長而且很複雜。如果考慮對異議案提出答
辯,可能會想要尋求的專業意見。
本局會基於兩造所提出的資料與證據,作出處分並說明理由。
評定
商標註冊可能因為違反商標法規定而被評定撤銷其註冊,尤其
是在商標註冊與在先商標發生權利衝突的情形。在商標註冊後
5年內,任何利害關係人都可能向本局申請評定撤銷該註冊。
同樣地,商標權人有責任要在該程序中答辯。實務上,只有很
少部分的商標註冊被申請評定。
使用或廢止
註冊商標權人應該正確且持續地使用的商標。將品牌使用在交
易過程中任何可以標示商標的媒介物上,例如將商標標示使用
於包裝、標籤、網站、廣告、新聞發佈、交易展、商業文件及
其他類似的媒介。
如果註冊商標已經連續3年沒有使用,就有被廢止註冊的風險。
任何人都可以申請廢止沒有使用的註冊商標,只要提出該商標
沒有使用的可疑事證。申請廢止的人通常是被在先註冊商標阻
礙的後商標註冊申請人。
此外,商標權人負有證明使用商標的舉證責任,應該時時警惕,
確保自己的商標以適當的方式使用。「通用化」通常發生於原
先只有一個製造商用在自己產品上的商標,後來變成產品本身
的說明情況。如果註冊商標變成原先受保護商品或服務的通用
名稱,而不會被認為是商標的時候,第三人申請廢止該商標註
冊就有可能會成功。
註冊商標權人如果對自己商標有意變換或加附記而導致和他人
註冊商標近似的情形,或者商標使用的情形有使公眾誤認誤信
其實際使用商品或服務的性質、品質或產地時,他人可以申請
廢止該商標註冊。
如果註冊商標權人沒有對廢止申請進行答辯,其商標註冊將被
廢止。商標權人有責任在面對廢止申請時,為自己的商標註冊
的使用情形提出答辯並檢附商標的使用證據。
授權與移轉
授權是指同意他人使用自己的商標。授權條款內容是商標權人
(授權人)與被授權人之間的事,本局沒有權利調查任何授權的
有效性。但商標權人或被授權人應該將授權使用申請登記,本
局會登記在商標註冊簿中。授權契約期間結束後,或者被授權
人詳細資料變更的時候,都應該通知本局於註冊簿中登記異
動。
如果你將商標權移轉、販售給他人,或是因為公司合併而造成
商標權人異動,你必須提供所有權移轉的文件資料申請移轉登
記於商標註冊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