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文化與商標權
前言
近年來原住民的文化遭濫用的狀況越來越多,到觀光景點常常可以看到許多人打著「原住民」販賣相關產品,事實上沒有得到這些所屬族群的授權,就擅自使用的行為,對於《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來說,通通不可以!
《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的立法背景是什麼?
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11 項規定:「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為了實踐修憲意旨,立法院在民國 94 年通過了《原住民族基本法》。其中,《原住民族基本法》第13條規定:「政府對原住民族傳統之生物多樣性知識及智慧創作,應予保護,並促進其發展;其相關事項,另以法律定之。」,民國96年時,立法院就依據《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三條,三讀通過了《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
《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保護的「傳統智慧創作」有哪些?
「為保護原住民族之傳統智慧創作,促進原住民族文化發展」(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第1條),我國在民國96年12月26日制定公布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第3條明定「原住民族傳統之宗教祭儀、音樂、舞蹈、歌曲、雕塑、編織、圖案、服飾、民俗技藝或其他文化成果之表達」經原住民族或部落申請(第6條),由主管機關(即原民會)認定並登記後,取得「智慧創作專用權」(第7條),這項權利的內容,包括「智慧創作財產權」及「智慧創作人格權」(第10條)。
涉及原住民文化表達之商標審查原則
智慧局將可能涉及原住民傳統文化表現之商標註冊分為三種類型:「原住民族之族名、部落名稱或族圖騰」、「經登記之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以及「原住民族文化表達相關之其他元素」。特別的是,「涉及原住民文化表達之商標審查原則」進一步將商標申請人區分為該傳統文化表現之原住民或部落之人以及非該傳統文化表現之原住民或部落之人,並分別適用不同的法條判定是否應准予商標註冊。
原住民身分認定
為保障原住民權益,我國訂有原住民身分法,所稱原住民,包括山地原住民及平地原住民,其身分之認定,山地原住民係指臺灣光復前原籍在山地行政區域內,且戶口調查簿登記其本人或直系血親尊親屬屬於原住民者;平地原住民係指臺灣光復前原籍在平地行政區域內,且戶口調查簿登記其本人或直系血親尊親屬屬於原住民,並申請戶籍所在地鄉 (鎮、市、區) 公所登記為平地原住民有案者。另為保障原住民族工作權,我國訂有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所稱原住民合作社,指原住民社員超過該合作社社員總人數百分之八十以上者。
商標申請相關案例簡介
1.原住民族之族名、部落名稱或族圖騰
識別性/申請人為該族、該部落之族人
☛商標僅由原住民族族名、部落名稱或族圖騰所構成,為說明商品製造者或服務提供者,不具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功能,不具商標識別性。(商29Ⅰ①)
☛商標圖樣中包含族名、部落名稱或族圖騰,整體具識別性,為避免對商標權範圍產生疑義,得聲明該部分不專用後,核准註冊;申請人未為不專用之聲明者,不得註冊(商 29Ⅲ)。
誤認誤信商品性質、品質/申請人非為該族、該部落之族人或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者
☛實際上商品或服務與原住民族並無關聯而造成名不符實之情形,應不得註冊。(商30Ⅰ⑧)
2.經登記之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
誤認誤信商品性質、品質/申請人非為該族、該部落之族人或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者
☛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經原民會登記者,具有其特殊性,為所屬民族、部落或全部原住民族共同資產,一般廠商或企業將其作為 商標在商業上使用,恐有害該民族或部落之利益,(商30Ⅰ⑧)
3.原住民族文化表達相關之其他元素
違背公序良俗
☛對於各原住民族而言,各民族間均具有其獨特性及高度文化認同價值,若結合或混搭不同族原住民族文化表達的相關元素,而不符合任一原住民族文化表徵,使人產生不尊重或冒犯原住民族文化的負面感受,可能引起特定族群的憤怒或衝擊,不得註冊。
結論
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之保護,係全球性議題,非台灣所特有,其與現行智慧財產權制度,有諸多衝突之處,因此後續的發展仍值得關注。
參考資料
2、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3、全國法規資料庫
智權部專員 簡愷佑 彙編
2021.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