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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智財局公告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歷年來全國工業總會、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均有產業界、學者專家多次建言,應參考日本、美國及德國等外國法制,建立更符我國產業需求之商標救濟制度。

 

為營造更優質商標救濟制度,並與國際接軌,智財局審慎研議商標案件救濟制度之修正方向,確立在憲法保障人民救濟權益及提升效能目標下,強化商標專責機關之審議程序,革新商標案件之救濟層級及訴訟程序。

 

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壹、設立專責審議商標救濟案件之獨立單位並強化審議程序之保障

參考外國商標救濟制度,於商標專責機關設置「複審及爭議審議會」,專責審議商標救濟案件

為強化對商標救濟案件之程序保障,對於複審案或爭議案之審議,由審議人員三人或五人合議為之,並導入言詞審議、預備程序等機制,於審議程序中採行適度公開心證及審議終結通知等作法,使審議程序更為嚴謹。

 

貳、簡併救濟層級

為確保商標權之安定性,並兼顧救濟時效,明定不服商標專責機關之審議決定者,免經訴願程序,得逕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起訴

 

參、訴訟制度之變革

重新架構商標案件之訴訟救濟程序,對於具私權爭執性質之「商標爭議訴訟」,由案件之當事人為訴訟之原告及被告,並以商標權為訴訟標的,由現行行政訴訟改採民事訴訟程序;將商標爭議審議與爭議訴訟程序,視為一個整體商標權私權爭執的解決程序。

 

肆、廢除異議制度

我國於申請審查階段已引進第三人意見書提供審查上參考,而現行異議與評定程序主張商標不得註冊情形之規定相同,且約達百分之九十七之係針對商標相對不得註冊之情形進行爭議,與現行評定申請限於「利害關係人」方能提請之作用高度重疊,爰廢除異議程序,並放寬至「任何人」均得申請評定爭議程序將被整合為評定案及廢止案兩種類型

 

參考資料:

1、智財局布告欄公告

2、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預告版1100106)

3、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預告版1100106)

4、商標法(對審制)草案架構圖1100107預告版

 

智權部 陳卲瑜 彙編

2021.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