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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5月1日修正公布之專利法部分條文

108 年 5 月 1 日修正公布之專利法部分條文,行政院核定

 自 108 年 11 月 1 日施行

依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公布之新聞稿指出,民國 108 年 5 月 1 日修正公布之專利法
部分條文,業經立法院於民國 108 年 7 月 31 日核定自 108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本次修正內容包括:擴大核准審定後分割之適用範圍及期限、為提升舉發審查效
能,修正舉發人得補提舉發理由或證據之期限、設計專利權保護期間由 12 年延長為
15 年...等。茲將本次修正條文內容整理如下:


一、 擴大核准審定後分割之適用範圍及期限:

修正後的專利法第 34 條第 2 項第 2 款放寬發明專利核准審定後得申請
分割之期限,由原規定之核准審定書送達後三十日內,放寬至核准審定書送
達後三個月內,得申請分割之期限。並刪除現行第 2 項第 2 款但書經再審查
審定者不得申請分割之規定。
另外,專利法第 107 條新增新型專利核准處分書送達後三個月內可申請
分割的規定。


二、 提升舉發審查效能:

為避免舉發程序中,雙方當事人不斷補提理由、證據或提出更正,因而
延宕審查,此次修正專利法第 73 條第 4 項規定,舉發人補提理由或證據應
於提起舉發後三個月的法定期限內為之,逾期不予審酌。第 74 條新增舉發
案件審查期間,專利權人僅得於通知答辯、補充答辯或申復期間申請更正。
但有訴訟案件繫屬中不在此限。另外,第 77 條規定舉發案件審查期間所提
出的更正,如僅刪除請求項者,不會將更正內容送達舉發人。

 

三、 修正新型得申請更正案之期間及審查方式:

此次修正專利法第 118 條規定,新型專利權人,除準用第 74 條第 3 項
之規定外,僅得於新型專利技術報告申請案件受理以及有訴訟案件繫屬之期
間內申請更正。此因新型專利未經實質審查,為避免新型專利權利範圍可事
後透過更正任意更動,從而影響第三人權益。


四、 設計專利權期限 12 年延長為 15 年:

參考工業設計海牙協定之設計專利權期限為 15 年,強化對設計專利權
之保護,此次第 135 條的修正將設計專利權期間由 12 年延長為 15 年,有
助我國設計產業之發展。


五、 解決專利檔案儲存空間不足之困擾

依現行規定專利檔案須永久保存,已累計高達 210 多萬件檔案,也造成
須不斷擴增檔案儲存空間之嚴重問題,本次修正專利法第 143 條規定,對於
無保存價值者可定期銷燬,以解決檔案儲存空間不足之困境。
如您對本次專利法修正內容有任何疑問,歡迎您洽詢您的服務專員,或者直接電
洽本所,我們會安排專業人員為您解說。

耑此 順頌
商祺

永冠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 國內部 謹上
2019/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