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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3台中市西區忠明南路270號9樓之4

台灣專利審查與救濟流程

發明專利

申請

凡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均可申請發明專利。發明專利的專利期限為自申請日起20年。

申請所需文件

  • 申請書
  • 摘要、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圖示
  • 委任書

 

程序審查

智慧局會檢查您的申請文件,當申請書、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必要之圖式齊備之日為申請日。未通過程序審查者,將與不受理處分。

 

公開前審查

發明案如無不予公開之事由,且無提早公開之申請,智慧局將於自申請日後18月將申請案公開之。如有主張優先權者,以優先權日為準。

 

初審實體審查

任何人於申請日起3年內提出實體審查請求,智慧局的審查委員將會針對產業利用性、新穎性與進步性進行審查。如未於前述期限內提出請求,申請案將被視為撤回。

 

再審查實體審查

申請人對於不予專利之審定有不服者,得於審定書送達後2個月內備具理由書,申請再審查。

 

訴願

申請人對於再審查不予專利之審定有不服者,得於審定書送達後30日內備具理由書,向經濟部訴願委員會提出訴願。

 

行政訴訟第一審

申請人對於訴願之決定有不服者,得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2個月內,向智慧財產法院提出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上訴審

申請人對於智慧財產法院的判決有不服者,得於訴願決定判決書送達後20日,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上訴。

 

繳納證書費及年費

申請人於收到核准審定書後3個月內,應繳納證書費與第一年年費,智慧局始予公告;屆期未繳費者,不予公告。

 

舉發

申請案經公告後,任何人如認為有不予專利之情事,得附具證據,向智慧局提出舉發。經舉發審查成立者,應撤銷其專利權,其專利權之效力,視為自始不存在。

 


新型專利

申請

凡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之創作均可申請新型專利。新型專利的專利期限為自申請日起10年。

申請所需文件

  • 申請書
  • 摘要、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圖示
  • 委任書

 

程序審查

智慧局會檢查您的申請文件,以申請書、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齊備之日為申請日。未通過程序審查者,將予不受理處分。

 

形式審查

當新型專利提出申請後,智慧局的審查委員將進行程序審查。程序審查的內容有:

  • 是否屬於物品形狀、構造或組合者?
  • 是否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 是否違反揭露方式?
  • 申請案中是否有多個發明?
  • 是否有未揭露或是揭露明顯不清楚者?
  • 修正內容是否明顯超書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

 

訴願

申請人對於再審查不予專利之審定有不服者,得於審定書送達後30日內備具理由書,向經濟部訴願委員會提出訴願。

 

行政訴訟第一審

申請人對於訴願之決定有不服者,得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2個月內,向智慧財產法院提出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上訴審

申請人對於智慧財產法院的判決有不服者,得於訴願決定判決書送達後20日,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上訴。

 

繳納證書費及年費

申請人於收到核准審定書後3個月內,應繳納證書費與第一年年費,智慧局始予公告;屆期未繳費者,不予公告。

 

舉發

申請案經公告後,任何人如認為有不予專利之情事,得附具證據,向智慧局提出舉發。經舉發審查成立者,應撤銷其專利權,其專利權之效力,視為自始不存在。

 

新型專利技術報告

新型經公告後,任何人得向智慧局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新型專利權人行使新型專利權時,如未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不得進行警告。

 


 

設計專利

 

申請

凡物品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均可申請設計專利。設計專利的專利期限為自申請日起12年。

申請所需文件

  • 申請書
  • 說明書、圖示
  • 委任書

 

程序審查

智慧局會檢查您的申請文件,以申請書、說明書及圖式齊備之日為申請日。未通過程序審查者,將與不受理處分。

 

初審實體審查

當設計專利提出申請後,智慧局的審查委員將會針對產業利用性、新穎性與創作性進行審查。

 

再審查實體審查

申請人對於不予專利之審定有不服者,得於審定書送達後2個月內備具理由書,申請再審查。

 

訴願

申請人對於再審查不予專利之審定有不服者,得於審定書送達後30日內備具理由書,向經濟部訴願委員會提出訴願。

 

行政訴訟第一審

申請人對於訴願之決定有不服者,得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2個月內,向智慧財產法院提出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上訴審

申請人對於智慧財產法院的判決有不服者,得於訴願決定判決書送達後20日,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上訴。

 

繳納證書費及年費

申請人於收到核准審定書後3個月內,應繳納證書費與第一年年費,智慧局始予公告;屆期未繳費者,不予公告。

 

舉發

申請案經公告後,任何人如認為有不予專利之情事,得附具證據,向智慧局提出舉發。經舉發審查成立者,應撤銷其專利權,其專利權之效力,視為自始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