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專利非正常申請
中國專利非正常申請
某A公司申請之中國實用新型專利案,在日前收到一份來自中國知識產權局非正常申請監控工作組所發出的「審查業務專用函」,該函文內容指稱該公司所申請之專利案,經查初步認定為「非正常申請」,限期申請人(即A公司)進行答覆,逾期不答覆,則申請案將被視為撤回。
依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在2021年3月11日發布並實施之「關於規範申請專利行為的辦法」的第二條第一款內容,「所稱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是指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以保護創新為目的,不以真實發明創造活動為基礎,為牟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虛構創新業績、服務績效,單獨或者勾聯提交各類專利申請、代理專利申請、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等行為」,至於那些申請案會被視為非正常申請,在同一法條的第二款中列舉有如以下者:
1.同時或者先後提交發明創造內容明顯相同、或者實質上由不同發明創造特徵或要素簡單組合變化而形成的多件專利申請的;
2.所提交專利申請存在編造、偽造或變造發明創造內容、實驗資料或技術效果,或者抄襲、簡單替換、拼湊現有技術或現有設計等類似情況的;
3.所提交專利申請的發明創造與申請人、發明人實際研發能力及資源條件明顯不符的;
4.所提交多件專利申請的發明創造內容系主要利用電腦程式或者其他技術隨機生成的;
5.所提交專利申請的發明創造系為規避可專利性審查目的而故意形成的明顯不符合技術改進或設計常理,或者無實際保護價值的變劣、堆砌、非必要縮限保護範圍的發明創造,或者無任何檢索和審查意義的內容;
6.為逃避打擊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監管措施而將實質上與特定單位、個人或位址關聯的多件專利申請分散、先後或異地提交的;
7.不以實施專利技術、設計或其他正當目的倒買倒賣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或者虛假變更發明人、設計人的;
8.專利代理機構、專利代理師,或者其他機構或個人,代理、誘導、教唆、幫助他人或者與之合謀實施各類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的;
9.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擾亂正常專利工作秩序的其他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及相關行為。
觀諸以上列舉的各行為看來,非正常申請不但規範發明人、設計人的行為,連同專利代理機構與專利代理師也在規範之列,另外對於申請案的撰寫亦有規範與要求。
申請人或代理人對非正常申請的答覆意見,旨在證明其申請行為或代理行為,不屬於所稱的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因此應針對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初步認定通報、“審查業務專用函(非正常)”或“審查意見通知書”等文書中所指出的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認定情形、根據相關認定角度(申請文件撰寫、申請行為或代理行為等)陳述意見並提交證明材料。證明材料可以包括:
1.申請基礎真實性的證明材料,例如:證明真實的發明創造活動的材料,與申請人、發明人實際研發能力及資源條件有關的證明材料;
2.申請目的真實性的證明材料,例如:證明申請以保護創新為目的,而非為牟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虛構創新業績、服務績效等的材料;
3.申請行為、代理行為和轉讓行為真實性的證明材料,例如:相關行為真實存在的證明材料、相關行為參與人身份及聯繫方式真實性的材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