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計專利申請案申請延緩實體審查作業方案
設計專利申請案申請延緩實體審查作業方案
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日前公布「設計專利申請案申請延緩實體審查作業方案」修正,將於112年9月1日生效。有關申請設計專利延緩實體審查的相關資訊整理如下:
- 申請時點
可於申請同時或於申請日後一年內提出申請。
- 不得申請延緩實體審查之事項
(1). 該申請案已受有審查意見通知或已審定。
(2). 該申請案已提出分割之申請。
(3). 該申請案已提出加速審查之申請。
- 費用
免申請規費
- 申請延緩實體審查應敘明事項
(1). 專利申請案號。
(2). 申請人姓名或名稱。
(3). 委任代理人者,其代理人姓名及事務所。
(4). 續行實體審查之日期。
- 可延緩實體審查之期間
申請案申請日後一年內。
- 其他應注意事項
(1). 申請人敘明指定續行實體審查之日期時,應載明該特定日期,如「於108年1月1日續行實體審查」,不得僅敘明「於申請日1年後續行實體審查」、「暫停實體審查5個月」等文字。
(2). 申請人得撤回延緩設計實體審查之申請,但撤回申請後,不得再為申請。
(3). 申請人申請延緩實體審查後,得變更續行實體審查日期,但變更後之日期,不得超過申請日後一年。
(4). 本次修正刪除,申請案若有主張優先權者,則為優先權日後一年內之規定。換言之,不論申請案是否有主張優先權,續行實體審查之特定日期限於在該申請案申請日後一年內。
以上為目前可得知的重要資訊,如日後有更新內容時,本所將隨時提供最新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