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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專利申請案申請延緩實體審查作業方案

設計專利申請案申請延緩實體審查作業方案

 

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日前公布「設計專利申請案申請延緩實體審查作業方案」修正,將於112年9月1日生效。有關申請設計專利延緩實體審查的相關資訊整理如下:

 

  1. 申請時點

可於申請同時或於申請日後一年內提出申請。

  1. 不得申請延緩實體審查之事項

(1). 該申請案已受有審查意見通知或已審定。

(2). 該申請案已提出分割之申請。

(3). 該申請案已提出加速審查之申請。

  1. 費用

免申請規費

  1. 申請延緩實體審查應敘明事項

(1). 專利申請案號。

(2). 申請人姓名或名稱。

(3). 委任代理人者,其代理人姓名及事務所。

(4). 續行實體審查之日期。

  1. 可延緩實體審查之期間

申請案申請日後一年內。

  1. 其他應注意事項

(1). 申請人敘明指定續行實體審查之日期時,應載明該特定日期,如「於108年1月1日續行實體審查」,不得僅敘明「於申請日1年後續行實體審查」、「暫停實體審查5個月」等文字。

(2). 申請人得撤回延緩設計實體審查之申請,但撤回申請後,不得再為申請。

(3). 申請人申請延緩實體審查後,得變更續行實體審查日期,但變更後之日期,不得超過申請日後一年。

(4). 本次修正刪除,申請案若有主張優先權者,則為優先權日後一年內之規定。換言之,不論申請案是否有主張優先權,續行實體審查之特定日期限於在該申請案申請日後一年內。

 

以上為目前可得知的重要資訊,如日後有更新內容時,本所將隨時提供最新消息。

 

參考資料:https://www.tipo.gov.tw/tw/cp-85-925650-1fdcd-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