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一專利制度和單一專利法院
單一專利制度和單一專利法院
德國於 2023 年 2 月 17 日批准了《單一專利法院協定》(Unified Patent Court Agreement),正式啟動了單一專利(Unitary Patent, UP)和單一專利法院(Unified Patent Court, UPC)制度。
歐洲專利公約(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 EPC)會員國現在分為兩組:UP會員國和非UP會員國。
對於非 UP 會員國,一切維持不變,一歐洲專利(European Patent, EP)在接獲核准通知後,申請人必須於該專利核准公開後3個月的期限內向各指定國提出生效(validation)請求,而相關規定均須符合各指定國的法規(例如核准與年費),而且訴訟的管轄權也屬於該國的法院。因此,在此狀況下,EP只可視為複數個國家專利(national patents)的集合而已。
對於 UP 會員國,自 2023 年 6 月 1 日起授予的歐洲專利將有兩種選擇:
- 單一專利(UP):請求UP須於申請案核准公開日起1個月內提出,連同該專利的歐盟另一種語言的翻譯。在這種情況下,該專利僅須向歐洲專利局(European Patent Office, EPO)繳交相關費用即可於所有UP會員國生效。且UP的管轄權屬於UPC;
- 一般歐洲專利(Regular EP):如果沒有提出UP請求,則該專利將依據一般EP的程序,向各指定國家提出生效請求。
UP 會員國的主要改變是,所有歐洲專利申請案和專利案,無論是在 2023 年 6 月 1 日之前還是之後核准的,現在都在 UPC 的管轄範圍內,這意味著UPC的決定在所有UP會員國都會產生法律效力。而UPC 對非 UP 會員國是沒有權限或管轄權。且對於UP,是無法選擇退出 UPC 的管轄權。
對於本法生效前已核准的EP案,在2023 年 6 月 1 日起UPC將視為具有該些專利的管轄權,與UP不同的是,這些EP案是可以隨時選擇退出,前提是在 UPC 之前尚未啟動任何法律行動。
資料來源:Cabinet Chaillot bimonthly newsletter "The European IP Messenger", March / April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