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發明專利加速審查方案(AEP)
一、前言
發明專利加速審查方案(Accelerated Examination Program),自2009年1月開始試行後,每年都有穩定的成長,尤其是在103年1月開始加入事由4的綠能相關技術後,更能符合世界各國重視綠能發展的潮流。以下介紹目前該方案的內容,並提供現行申請趨勢的資料,讓申請人在選擇該方案時有更明確的方向。
二、發明專利加速審查方案
為縮短發明專利申請案等待審查時間以早日獲得專利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 2009年 1 月 1 日起啟動「發明專利加速審查作業方案(下稱AEP)」,並開始受理申請。
三、申請條件
發明專利申請案在進入審查階段後(需收到智慧局核發之即將進行實體審查或再審查之通知函後),若該申請案係已公開,則不論是否已進行審查,當符合以下四種事由任一者時,專利申請人得檢附相關文件提出加速審查之申請。
事由 1:外國對應申請案經外國專利局實體審查而核准者。
Ⅰ. 發明專利加速審查申請書。
Ⅱ. 其申請案之申請專利範圍中所載發明應揭露於該對應申請案之說明書或圖式中。
Ⅲ. 外國專利局已核准公告之申請專利範圍或外國專利局之核准通知及其即將公告之申請專利範圍。
Ⅳ. 申請專利範圍中譯本與向本局提出申請案之申請專利範圍間之差異說明。如無不同則於申請書勾選無差異。
Ⅴ. 有無違反新穎性或進步性之文獻。若無則可免送。
事由 2:外國對應申請案經美日歐專利局核發審查意見通知書及檢索報告但尚未審定者。
Ⅰ. 發明專利加速審查申請書。
Ⅱ. 美日歐專利局核發之審查意見通知書所依據之申請專利範圍。
Ⅲ. 美日歐專利局核發之審查意見通知書及檢索報告影本。
Ⅳ. 申請專利範圍中譯本與向本局提出申請案之申請專利範圍間之差異說明。如無不同則於申請書勾選無差異。
Ⅴ. 引證案若有違反新穎性或進步性引證時,需說明以提供具可專利性之理由。
Ⅵ. 引證文獻若包括非專利文獻,應檢送該非專利文獻影本。
事由 3:為申請人商業上之實施所必要者。
Ⅰ. 發明專利加速審查申請書。
Ⅱ. 申請人商業上實施必要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已洽談授權契約、廣告目錄等。
事由 4 : 所請發明為綠能技術相關者
Ⅰ. 發明專利加速審查申請書。
Ⅱ. 份及該申請案所請發明為綠能相關技術之說明。
表一
四、加速審查效果
申請加速審查之發明專利申請案,若文件(及相關規費)已齊備,則智慧局將於該文件齊備日後之特定期間內,進行審查並核發審查結果通知,而若申請人尚有文件或規費未齊備時,智慧局將發函通知補正,並待文件齊備後該申請案始進入加速審查程序。前述文件齊備後智慧局核發審查結果通知之特定期間,事由 1之申請案為 6 個月;事由 2 之申請案當其申請專利範圍與對應案之申請專利範圍間無差異時為 6 個月,有差異時為 9 個月;事由 3 與 事由4之申請案則為 9 個月。
表二
五、結論
近年來雖然發明專利的平均審結時間已大幅降低至14個月左右。然而,申請 AEP之申請案則平均可於 2 至 4 個月內收到審查結果通知,可見 AEP 方案之施行將可對申請人節少更多的時間,提供相當大的助益。雖事由3、4需額外支付一筆申請費用,但把申請費用跟縮短的時間相比,透過申請發明專利加速審查方案是一個不錯的選擇。
資料來源:
業務部主任 王志豪 彙編
2021.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