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計專利實體審查基準」修正重點
為配合新興科技之發展,同時檢討近年設計專利之審查實務,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擬於今年對於「設計專利實體審查基準」之部分篇章進行修正。有關於本次修正的重要議題,茲說 明如下:
議題一:放寬說明書及圖式之揭露要件
現行審查基準規定,設計之圖式應充分揭露申請專利之設計的各個視面,惟有在各視圖 間有因相同、對稱或其他事由者,得省略部分視圖;而所稱得省略視圖之「其他事由」,原 則上僅允許物品在性質上屬「普通消費者於選購時或使用時不會注意」的視面,方得省略之。 惟該如何認定物品的某視面是否屬「普通消費者於選購時或使用時不會注意」,常遇爭議; 又若有因該事由而省略者,其省略後之效果並無異於部分設計中「不主張設計之部分」。因 此,本次修正審查基準「第一章說明書及圖式」及「第八章部分設計」之相關規定,爰採用 部分設計之概念來放寬此原則,亦即,省略視圖不再僅限於上開事項,若圖式有部分內容未揭露者,原則上即認定為「不主張設計之部分」,且無須再於設計說明中敘明省略之理由。
此外,進一步補充說明,若遇有「未足以充分揭露申請專利之設計的內容,或無法明確界定『主張設計之部分』的範圍者」,將判斷為不符「可據以實現」要件。
議題二:明確建築物及室內設計為設計專利的保護標的
按 2005 年版審查基準之規定,新式樣必須是具備固定形態的動產,而得為消費者所獨立交易者,其不得為房屋、橋樑等建築物或室內、庭園等不動產設計;該項規定於 2013 年 配合專利法修法而全面修正審查基準時已刪除,並已對外說明設計專利不再僅限於可獨立交易之動產。惟外界對設計專利是否得為建築物或室內等不動產設計,仍常有提問,故本次修正於審查基準「第二章何謂設計」明定設計專利亦得為建築物、室內空間、橋樑等設計,並於「第八章部分設計」舉例說明有關室內設計的揭露方式。
議題三:放寬設計專利有關分割申請之規定
現行審查基準規定,若申請時僅揭露一個外觀應用在一個物品,因未明確揭露出實質上二個以上設計,無法就「不主張設計之部分」的揭露內容,另案分割。
惟分割的實體要件, 除須符合一般申請案的專利要件外,主要判斷依據為「是否超出原申請案申請時說明書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因此,若分割申請案未有超出原申請案之範圍時,並無不予分割之法條準據,因此本次修正審查基準「第七章分割及改請」,刪除現行審查基準不予分割之說明, 俾使分割要件與修正、改請的判斷原則一致。另外,增加得就不同範圍之主張內容提出分割之圖例。
議題四:修正圖像設計之規定
圖像設計必須應用於「物品」,方符合專利法所定義之設計,而依現行審查基準之說明, 該物品得為「螢幕(screen)」、「顯示器(monitor)」、「顯示面板(display panel)」或其 他顯示裝置等有關之物品,以取得較廣泛之保護;惟該記載方式,仍難包含現今有關投影、 虛擬實境等新興科技之圖像設計。又專利權人於實施圖像設計之專利權時,被控侵權對象往往並非係「螢幕」、「顯示器」或「顯示面板」等實體產品,涉訟侵權者通常亦與生產、製造該硬體之廠商無關,實質侵權對象應屬「電腦程式產品」方屬合理。
因此,本次修正爰參考發明審查基準「第十二章電腦軟體相關發明」之概念,於審查基準「第二章何謂設計」及「第九章圖像設計」明定圖像設計所應用的「物品」亦得為「電腦 程式產品」,並配合修正說明書及圖式之相關規定,圖像設計原則上無須再以虛線等「不主張設計之部分」的表現方式來繪製該「螢幕」、「顯示器」或「顯示面板」等載體。
另外,有關「具變化外觀之圖像設計」之記載規定,酌作文字修正。
議題五:其他
配合去(2019)年本局所進行的設計專利審查實務案例研討,就以下三個子題進行審查基準的調整,包括:
(1)補充有關「色彩的揭露規定」;
(2)補充有關「純功能性之物品造形」之說明;
(3)修正有關「設計包含色彩時之新穎性、創作性判斷原則」。
資料來源:
1、智財局專利布告欄
2、修正重點:附件一
永冠智權部 陳卲瑜 彙編
2020.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