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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混淆誤認案例分享 「好市多」與「寵物好O多」

商標混淆誤認案例分享好市多寵物好O

前情提要

申請人「健康便國際行銷有限公司」於民國109年提出「寵物好事多」、「寵物好飼多」及「寵物好食多」等商標申請案,其中「寵物好事多」遭到智財局以與前案「好市多」商標近似為由做出核駁審定處分,而「寵物好飼多」及「寵物好食多」則在核准註冊後遭到異議人美商普來勝國際公司(PRICE COSTCO INTERNATIONAL, INC.)以違反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0、11、12款規定提出異議。「寵物好飼多」最終接獲異議成立審定書,被撤銷註冊;而「寵物好食多」則接獲異議不成立審定書,維持其註冊。

本篇主要整理智財局針對3個近似的商標申請案所做出的不同處分。

  1. 商標是否為著名商標及其著名之程度

依據商標法施行細則第31條規定,在判斷商標是否為著名商標,指有客觀證據足以認定已廣為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者。在這方面,審查委員們(亦有參照異議人所提出的證據資料)見解一致,「好市多」商標已廣為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而為著名之商標

  1. 商標是否近似及其近似之程度

要判斷二商標是否近似,得就其外觀、讀音觀念來做觀察。在此判斷因素中,「寵物好事多」及「寵物好飼多」案件的審查委員給出了「商標近似」的認定。理由如下:

外觀來看,「寵物」為標榜服務對象之意,識別性較低,本件商標主要識別性的文字應為「好O多」的部分,而「好事多」、「好飼多」和「好市多」皆為「好O多」的排列;「好事多」及「好飼多」的讀音和「好市多」相較,前者讀音相同,後者則極為相似;在觀念的比較上,雖然「事」「飼」和「市」皆不同,但整體上,仍判斷屬近似商標

但,有趣的是,「寵物好食多」的審查委員就商標是否近似給出了完全相反的見解,該審查委員認為商標是否近似,除了得就其外觀、讀音及觀念來做觀察之外,商標呈現在消費者面前是整體圖樣,因此應以「整體觀察」為依歸。「寵物好食多」和「好市多」在外觀上前者為5字商標,而後者僅為3字商標,字數有別,於外觀上有明顯差異,且讀音、字型、字義皆不同,再加上中文為我國消費者熟悉的文字,消費者易於分辨二者,因此判斷應屬低度近似商標

  1. 商標識別性之強弱

商標識別性之強弱判斷需以商標和指定商品或服務間的關係為依據。識別性越強之商標,予消費者印象越深,他人稍有攀附,就極有可能引起混淆誤認。「好市多」一詞並非習用之字詞,且與所指定使用之服務無關,應具有高度識別性。而「寵物好事多」及「寵物好飼多」的審查委員認為因前2者與「好市多」商標近似程度高易產生混淆誤認

然,「寵物好食多」的審查委員認為「好市多」與「寵物好食多」因與所指定使用之服務無關,二商標皆具有相當之識別性。

  1. 其他

除了上述幾項判斷混淆誤認的因素,「寵物好食多」的審查委員還另外就商品/服務是否類似及「寵物好食多」之註冊申請是否善意等因素提出見解。

(1) 商品/服務是否類似

因二商標皆指定在第35類廣告;代理進出口;百貨超市;批發零售等服務,審查委員做出了服務部分類似的判斷;又,「寵物好食多」另外指定了如公關;拍賣;仲介服務、諮詢顧問等服務,這部分則做出非屬類似服務的判斷。

(2) 申請是否善意

異議人主張其商標為著名商標,申請人仍以近似之商標申請註冊,難辭故意仿襲擊攀附之意圖。然,審查委員以商標資料庫中以「好O多」核准註冊的商標尚有很多,且以「好食」註冊之商標亦有許多為由,再加上二商標近似程度低,認為沒有攀附著名商標,企圖引起消費者混淆誤認之情形;且一般消費者認識「好市多」之商標主要為購物商場,而「寵物好食多」商標也予消費者認為其主要為販售寵物商品,不會有混淆誤認其來源,因此沒有異議人所主張「申請人非善意」的情事。

  1. 結語

值得一提的是,上述3件案件申請人皆並未針對智財局發出的審查意見做出任何答覆,但申請人也緊接著申請了許多如「寵物好事」、「寵物好事托」、「寵物好事兜」、「寵物好肆多」及「寵物好思多」等商標。

在判斷商標是否近似,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的審酌上,雖有客觀且明文列出的審查參考因素,且若是爭議案,尚還有申請人的主張及證據等可供參酌,但實務上仍就個案案情不同及審查委員個人的見解認定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