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專利法修正草案
民國114年專利法修正草案
距離上一次專利法修法(民國111年)已逾3年,今年智慧財產局再提專利法修正,本次修正條文共17條,其中新增條文2條,修正條文15條。相關修正條文內容如下:
- 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可單獨為設計專利保護標的,無須應用於「物品」。
修正條文:
第121條第2項「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視同前項規定之物品,亦得依本法申請設計專利。」
- 導入「近似設計合案申請」制度,允許同一人提出多項近似設計之申請及原設計指定方式。
修正條文:
第129條第3項「同一人有二個以上近似之設計,得同時以一設計專利申請案提出申請,並應指定其中一設計為原設計,其他為其衍生設計。」
- 放寬設計專利之優惠期期間為十二個月。
修正條文:
第122條第3項「申請人出於本意或非出於本意所致公開之事實發生後十二個月內申請者,該事實非屬第一項各款或前項不得取得設計專利之情事。」
- 放寬設計專利核准審定後得申請分割。
修正條文:
第130條第2項「分割申請,應於下列各款之期間內為之:
一、原申請案再審查審定前。
二、原申請案核准審定書、再審查核准審定書送達後三個月內。」
- 放寬得申請變更權利人名義之權利歸屬爭議形態,不限於雇傭關係。
修正條文:
第10條「對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之歸屬有爭執而達成協議者,得附具證明文件,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變更權利人名義。其依其他法令調解、仲裁成立或經法院判決確定者,亦同。」
- 明定專利權歸屬問題,真正權利人應循民事途徑解決爭議,且在爭議程序結束前,原專利權人不得拋棄專利權。
修正條文:
第69條第2項「發明專利權之歸屬有爭執者,發明專利權人就該爭執於調解成立、仲裁程序終結或法院判決確定前,拋棄專利權者,無效。」
第120條,新型專利準用之。
第140條第2項「設計專利權之歸屬有爭執者,發明專利權人就該爭執於調解成立、仲裁程序終結或法院判決確定前,拋棄專利權者,無效。」
- 新增刪除近似設計為設計專利可更正之事項。
修正條文:
第139條第1項「設計專利權人申請更正專利說明書或圖式,僅得就下列事項為之:
一、有二個以上近似之設計者,其設計之刪除。
二、誤記或誤譯之訂正。
三、不明瞭記載之釋明。」
- 新增得就任一近似設計提起舉發。
修正條文:
第141條之1「設計專利權有二個以上近似之設計者,得就各個設計提起舉發。
前項舉發之審定,應就各個設計分別為之。
設計專利權經舉發審查成立者,應撤銷其專利權;其撤銷得就各個設計分別為之。」
上述之修正草案內容尚在徵詢意見階段,如修法有任何新進程,本所會隨時更新。對上述內容有任何疑問者,請聯繫本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