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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專利的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atent Prosecution Highway, PPH)計劃

歐洲專利的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atent Prosecution Highway, PPH)計劃

 

與熟知的專利審查高速公路相同,歐洲專利的專利審查高速公路是一項允許申請人加快專利審查的計劃,如果相應的申請已經在PPH合作專利局提交,並且該申請包含可獲得專利/可核准的請求項。

在請求參與PPH計劃時可以使用以下兩種類型的「工作成果(work products)」:

  1. PCT申請國際階段的最新工作成果,例如國際檢索單位(International Searching Authority, WO-ISA)的書面檢索報告、國際初步審查單位的書面意見(International Preliminary Examining Authority, WO-IPEA)或國際初步審查報告(International Preliminary Examination Report, IPER),以及
  2. 國家階段期間所建立的工作成果。

要參與PPH計劃,您必須滿足以下要求:

  • 歐洲專利申請案必須具有與對應申請相同的最早日期(即優先權或申請日),
  • 對應申請必須至少包含一項可獲得專利/可授權的請求項,
  • 歐洲專利申請案中的所有請求項均需要充分對應(如果請求項具有相同、相似或更窄的範圍,則認為滿足此要求),以及
  • 歐洲專利申請的實質審查不得在提交PPH請求。

目前與EPO的PPH合作國家包括:澳洲(IPA)、巴林(MOIC)、巴西(INPI)、加拿大(CIPO)、智利(INAPI)、中國(國家智慧財產局)、哥倫比亞(SIC)、以色列(ILPO)、日本(JPO)、韓國(KIPO)、馬來西亞(MyIPO)、墨西哥(IMPI)、紐西蘭(IPONZ)、秘魯(INDECOPI)、菲律賓(IPOPHL)、新加坡(IPOS)、以及沙烏地阿拉伯(SAIP)。

在申請參與歐洲專利的PPH計劃時,除相關申請書外,還須提供以下文件:

優先權基礎國或PCT所提供的工作成果的副本,

可取得專利/可授權的權利要求的副本以及優先權基礎國的工作成果或最新PCT工作成果中引用的文件的副本(如果這些文件不是EPO的官方語言,則需要提交翻譯。如果歐洲專利局已經擁有上述任何文件,則您無需重新提交它們。)

如您對以上的議題需要進一步的了解,請為時洽詢本所專員。

 

資料來源:https://www.epo.org/en/applying/international/patent-prosecution-highwa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