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正「新創產業積極型專利審查試行作業方案」
新修正「新創產業積極型專利審查試行作業方案」
為促使獲國家獎項的新創公司及接受智慧局輔導的公司儘速取得專利,智慧局自110年1月5日起試行「新創產業積極型專利審查試行作業方案」。當新創公司提出申請並經審查符合適格要件者,智慧局將主動在1個月內提供包含檢索報告及初步審查意見的面詢資料,原則上,在1個月內辦理積極型面詢。面詢過程中,審查人員會適度開示心證並給予正面修正建議,面詢後申請人須於1個月內決定是否提出申復說明或修正,亦或自行評估撤回專利申請。若申請人提出申復說明或修正,智慧局原則上將於1個月內發出審查結果通知;若申請案依申復說明或修正審查後並無不予專利之情事,此審查結果通知即為核准審定書。
在考量歷年實施成效,持續擴大方案之適用對象,智慧局公告修正「新創產業積極型專利審查試行作業方案」,並自民國114年1月1日生效實施。
本次修正擴大適用對象包含以下三類:
(一)第一類:依我國公司法或外國法律組織登記設立未滿八年之公司。
(二)第二類:二年內獲頒國家創新獎項之公司。
(三)第三類:本局依政府科技發展計畫委託執行單位輔導之公司。
申請人依「新創產業積極型專利審查試行作業方案」提出專利申請時,須注意下列事項:
(1) 申請時需委任代理人。
(2) 申請期間為接獲即將進行實體審查之通知後至獲得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之間。
(3) 應檢附文件:
(A) 申請書。
(B) 第一類或第二類公司相關證明文件電子檔;第三類公司須檢附財團法人專利檢索中心出具之檢索報告。
(4) 第二類所稱之國家創新獎項,係指 NEXT BIG 獎、新創事業獎、國家產業創新獎、國家發明創作獎;申請人須檢附獲獎證明。
(5) 智慧局受理第一類及第二類公司申請本方案件數上限各為每月 6 件;無受理第三類公司申請本方案件數限制。
(6) 第一類或第二類公司於同一年度申請本方案件數分別以 5 件為上限。,但同時符合第一類及第二類公司之申請人,其申請本方案件數一年合併不得超過 5 件。
如您對「新創產業積極型專利審查試行作業方案」有任何問題,請洽詢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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