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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明及設計專利申請案申請延緩實體審查作業要點

「發明及設計專利申請案申請延緩實體審查作業要點」修正說明

「發明及設計專利申請案申請延緩實體審查作業要點」將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1日生效,原有之「設計專利申請案申請延緩實體審查作業方案」將於同日廢止。關於「發明及設計專利申請案申請延緩實體審查作業要點」的主要內容整理如下:

一、發明專利申請案得申請延緩實體審查的期間如下:

(一)申請案於初審階段,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送達前。

(二)申請案於再審查階段,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送達前。

二、發明專利申請案不得申請延緩實體審查之情事有:

(一)由第三人申請實體審查。

(二)已申請優先審查、加速審查或專利審查高速公路。

(三)自申請案之申請日起已逾三年。

三、設計專利申請案得申請延緩實體審查的期間如下:

(一)申請案於初審階段,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送達前。

(二)申請案於再審查階段,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送達前。

四、設計專利申請案不得申請延緩實體審查之情事有:

(一)已申請加速審查。

(二)自申請案之申請日起已逾一年。

五、發明與設計專利申請案申請延緩實體審查後,續行審查之日期最晚為:

(一)發明專利:申請日起三年。

(二)設計專利:申請日起一年。

六、申請人得撤回延緩實體審查之申請。但撤回申請後不得再申請延緩實體審查。

七、申請人申請延緩實體審查後,得變更續行實體審查日期。但變更之續行審查之日期須符合第五點之規定。

八、申請延緩實體審查之發明專利申請案,不影響公開日期。

 

如您需要更進一步之資訊,請洽本所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