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他人平面商標立體商品化是否構成侵害商標權?
將他人平面商標立體商品化是否構成侵害商標權?
案1:日商任天堂公司以”噴火龍”等圖樣向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在案,並指定使用於玩具、玩偶、布偶、填充玩具等商品。惟商標權利期間,遭某企業社負責人在未經商標權人同意或授權之下,意圖販賣而持有仿冒該商標之商品。案經商標權人對前述企業社負責人提起侵權訴訟,並於審查後認為某企業社負責人已有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意圖販賣而持有侵害商標權商品之情事,判某企業社負責人應負賠償[註1]。
案2:藍瓶咖啡(Blue Bottle Coffee)向美國法院提出咖啡業者Blue Brew所販售的商品的外觀侵犯了Blue Bottle的長期商標,包括它的海洋藍色。Blue Brew的業者向法庭提供的證據中,包含先前發給一位平面設計師的電子郵件中提到了藍瓶咖啡的藍色色調,但表示其目的是避免使用特定的色調,以及表示Blue Brew 標誌和包裝是專門設計的,旨在讓人想起牙買加的藍山咖啡種植區。此案經美國北加州地方法院法官Charles Breyer 駁回了 Blue Bottle 的審判動議,其指出該設備包裝在一個帶有兩種藍色色調的品牌盒子中,一種比Blue Bottle 藍色淺,一種深。沒有證據表明消費者已經或可能混淆這兩個品牌。
前述的2個案例,商標權人皆主張他人將其商標立體化後,逕行販售,應有侵權之虞,並向法院提起訴訟。前者經判有造成侵權之情事,而後者則無。
按商標應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表彰商品或服務之標識,並得藉以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而商標法所稱商標之使用,指為行銷之目的,將商標用於商品、服務或其有關之物件,或利用平面圖像、數位影音、電子媒體或其他媒介物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
然而,商標法有關「近似他人商標圖樣」規定之侵害商標權,當然包括侵害「商標商品化」或「立體化商品」之情形在內,以保障商標權及消費者利益(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879號民事裁定參照)。此外,商標法於92年5月28日修正後,開放立體商標之註冊,凡以三度空間之具有長、寬、高所形成之立體形狀(包括商品本身的形狀、商品包裝容器之形狀、商品或商品包裝容器以外之立體形狀、服務場所之裝潢設計等),倘能使相關消費者藉以區別不同之商品或服務來源,即得申請註冊。又消費者亦未必確知商標係以平面或立體註冊,若將平面商標做成商品的形狀,即易使消費者認定其為立體商標,故將他人註冊之平面商標立體化,而產生商品來源或授權關係之混淆時,倘無商標法合理使用之情事,應構成商標權之侵害。
註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0 年刑智上易字第 55 號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