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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3台中市西區忠明南路270號9樓之4

營業秘密法引進「偵查保密令」制度 立法院三讀通過

 

有關「偵查保密令」制度之重點如下:

一、檢察官偵辦案件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核發偵查保密令。

二、受偵查保密令之人不得將偵查內容為偵查程序以外目的之使用,或揭露予未受偵查保密令之人。

三、偵查保密令應以書面或言詞為之,且予營業秘密所有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另明定偵查保密令得撤銷或變更之程序,以及銜接法院秘密保持命令等。

四、違反偵查保密令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Source by: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布告欄

Post on 2020.01.10